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文星语晨
留言日期:
2025-09-10
主题:
关于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中涉及土地权属与报建用地
内容:
深圳市龙岗区某村中,2006年底某村民申请报建用地用于建设住宅,在申请用地过程中,村民小组(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将用地来源填写“老屋”,但该“老屋”并未征收征用,也不是该村民本人,但系其祖辈的老屋,只是村民小组欺瞒可以申请“空地”的事实,谎称只能申请“老屋拆除”方能建设。为此,导致申请用地时用地来源存在违法性问题,而且自己亲属“老屋拆除”后无任何补偿,请问是否属于土地权属问题?是否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9-11
答复时间:
2025-09-11
答复单位: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答复内容: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相关事宜,现答复如下:
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与您电话沟通,您咨询的祖辈老屋是自行拆除,现状已由亲属建成,无权属纠纷,亦不存在行政裁决的事项。
感谢您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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