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闪电猫
留言日期:
2025-08-14
主题:
非甲烷总烃是否需要上传折算浓度
内容: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您好: 企业VOC废气治理,采用RTO工艺,根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RTO是否执行3%基准氧问题的回复”,企业的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备,已将基准氧按3%进行设置、折算。 但深圳的国发平台、智慧平台,只接收SO2、NOx、颗粒物的折算浓度,不接收、显示非甲烷总烃的折算浓度。因此企业只上传了 非甲烷总烃的干基值,没有上传 折算浓度。 按平台的接收、显示功能,企业不上传(无法上传)非甲烷总烃折算浓度,只上传干基值,是否可行?可行的话,只需要保证干基值不超标就可以了吧(折算浓度不做要求)。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8-15
答复时间:
2025-08-19
答复单位: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答复内容:

亲爱的市民朋友,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您咨询的《非甲烷总烃是否需要上传折算浓度》事宜,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8月18日已处理,答复如下:对有机废气进行燃烧(焚烧、氧化)处理,排放浓度是否进行基准含氧量折算,需区分情况判断。为保证燃烧充分需补充空气(氧气)的,应以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若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额外补充空气(氧气),且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进口废气含氧量,则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深圳市国发平台、智慧平台均可接收并显示非甲烷总烃的折算浓度,对于应以折算值作为达标判定依据的企业,应同时上传实测值和折算值,并保证两个数值均不超标,如有数据报送具体问题,可咨询属地管理局。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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