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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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5-08-06
主题:
产假工资发放咨询
内容:
您好,请问产假期间工资公司先按正常月薪发放,假如按正常月薪8000元发放,未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职工原工资标准”发。 但产假结束后公司再一次性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补足“职工原工资标准”,请问这种发放方式是否可以? 按此规定核算: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员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8-06
答复时间:
2025-08-08
答复单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相关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更多医保惠民利民信息,敬请关注深圳医保公众号-智慧助手详询。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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