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受理,受理编号:深城管2025字第262662号,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回复: 关于市民的留言已收悉,我中心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室内投放点需配置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分类桶及桶罩,洗手盆,拖把池,污水槽,监控覆盖等要求是出自哪些法规?室外分类垃圾投放点还需要增加雨棚的依据”问题的回复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应当根据住宅区规模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的数量,集中设置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结合区域特点和消防安全规范确定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和年花年桔投放点。住宅区有害垃圾、废旧织物收集容器可以单独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DB4403/T 73—2020)第4.2.5项规定:住宅区的集中分类投放点一般设置在楼宇架空层等公共区域,如设置在户外,宜采取防雨防晒措施。集中分类投放点应硬化地面,配备分类指引牌以及洗手、照明设备,宜连接污水管网。具备条件的还可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二、关于“地下室是否可以设置分类垃圾投放点、分类垃圾收集点或者分类垃圾暂存点?依据是什么”问题的回复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除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收集容器外,住宅区公共区域(含地下公共空间)不得设置其他用于收集垃圾的容器。 因此,确实因地上空间有限无法设置分类投放点或暂存点的,可将分类投放点或暂存点设置在地下公共空间,需配备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收集容器。 三、关于“2000户的小区分类垃圾投放点、分类垃圾收集点/暂存点的设置要求及依据”问题的回复 (1)分类投放点设置要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DB4403/T 73—2020)第4.2.2项规定: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包括集中分类投放点和部分单独摆放的收集容器。分类投放点的布设密度应便于投放和监督管理:一般每150~200户设置1处集中分类投放点;单栋户数超过200户的住宅楼可每栋设置1处集中分类投放点;部分单独摆放的收集容器主要为电池、灯管、家用化学品中的药品药具等有害垃圾、废旧织物收集容器,可采用更低的布设密度。 (2)暂存点设置要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DB4403/T 73—2020)第4.2.7项规定:住宅区分类投放点积存的生活垃圾,可直接分类清运至生活垃圾转运站(中转点),也可汇聚到暂存点后统一清运。暂存点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暂存点由一块或多块区域组成,不同类别的垃圾应分区存放,至少应设置一块区域以暂存废旧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绿化垃圾、年花年桔、日常花卉绿植等不适合用桶收集的专项垃圾。 四、关于“新交付的住宅小区是否要求配套垃圾分类投放点及收集点?依据是什么”问题的回复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五、关于“深圳市垃圾分类投放点及收集点的设置要求执行的是深圳的法规还是广东省的法规或者国家法规?如有冲突按照哪个法规执行”问题的回复 深圳市垃圾分类投放点及暂存点的设置应符合《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DB4403/T 73—2020)等法规标准要求。如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应按照上位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