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咨询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问题,根据«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通知»(深民〔2014〕145号)第(一)款及《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关于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的补充通知》(深民〔2016〕18号)规定,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一次性补助金的基本金额发放标准为上年度深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
因服役年限因素增发金额标准为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或地方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官从服役第3年(含第3年,直招士官从服役第一年)起,在第(一)款基本金额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发5%。多服役时间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多服役时间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将多服役年限用N表示,增发比例为N*5%,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发5%。多服役时间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多服役时间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将多服役年限用N表示,增发比例为N*5%,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因服役年限因素增发的金额为:基本金额*(N*5%)。
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或在地方选择自谋职业且服役期间曾立功受奖的退役士兵,在第(一)、第(二)款规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即“基本金额*(1+N*5%)”基础上,按下列比例增发: ①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② 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③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将因立功受奖因素增发比例用表示,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因立功受奖因素增发的金额为:基本金额*(1+N*5%)*Y。
综合以上规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总额为:基本金额*(1+N*5%)*(1+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