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1992年5月,宝安县建设基金会与原新安镇上合甲岸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甲岸村”)签订了《基本建设用地合同书》(宝地划(92-87)号),同意划给土地面积10,000.7平方米,用地位于41区,土地使用功能为综合用地。1992年7月,甲岸村取得该地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集建(1992)字第011502446号),证载用地面积8057平方米,土地使用者为甲岸村。后甲岸村与深圳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地块内合作开发建商品住宅。
1996年2月9日,根据《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该用地取得《深圳市宝安区历史用地遗留问题竣工项目处理决定书》(第38号),宗地号A006-0043,用地单位为深圳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恒安公司),建设用地面积6,913.6平方米,总地价款2,724,972元。即恒安公司在办理A006-0043宗地确权时按照用地面积6,913.6平方米缴交的地价款。该住宅项目按程序销售给金鼎花园业主并办理产权登记。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经查不动产登记系统,A006-0043宗地登记面积为6,913.6平方米。
综上,A006-0043宗地确权面积6,913.6平方米为金鼎花园合法权益范围,原《基本建设用地合同书》(宝地划(92-87)号)中剩余的3,087.1平方米土地不属于金鼎花园合法权益范围。感谢您对深圳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