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老俞
留言日期:
2025-07-02
主题:
关于住宅小区垃圾桶设置问题
内容:
已悉《深圳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因此目前小区公共区域是未配备任何垃圾桶(相关部门不允许),给居民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居民在小区内散步、休息时,产生的瓜皮果壳、纸巾、水瓶等垃圾无处丢弃,只能专程携带回家或随意堆放,影响环境卫生;尤其是特殊群体如老人、儿童在公共区域活动时间较长,随身携带垃圾既不现实,也不利于培养垃圾分类习惯。 管理矛盾:要求居民“自行带回家丢弃”或“出门必带垃圾袋”,与实际生活需求脱节,反而可能加剧乱丢垃圾现象。 建议允许在小区出入口、花园、广场等高频使用区域,增设少量分类垃圾桶(如街道那种“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并明确标识使用规范。此举既能满足居民临时丢弃垃圾的合理需求,减少随意丢弃现象,提升小区环境,通过分类投放引导环保习惯。 希望相关部门能结合实际需求,优化公共设施配置方案,兼顾便利性与管理效率。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7-08
答复时间:
2025-07-08
答复单位: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处理,受理编号:深城管2025字第243245号,南山区南山街道办事处回复:尊敬的市民:您好!我办已电话与您联系。您反馈小区公共区域未配备垃圾桶,希望增设分类垃圾桶的诉求我们已收悉。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除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收集容器外,住宅区公共区域(含地下公共空间)不得设置其他用于收集垃圾的容器。因此,目前无法立即在您所提及的区域增设垃圾桶。不过,我们非常重视您反映的生活不便问题,会将您的建议及时汇报给上级部门,后续也会关注相关政策的调整与小区实际情况的适配性,寻求更合适的解决方案。感谢您对垃圾分类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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