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张女士
留言日期:
2025-06-19
主题:
食堂承包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内容:
我司是物业公司,业务涉及在全国各地为业主单位食堂提供餐饮服务,服务内容主要为提供人工,场地及食材由业主方提供。请问: 1、这种模式食品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业主方是否需要办理?我司是否需要办理? 2、如需要,我司需要办理哪种类型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司是否适合办理餐饮服务管理类许可证? 3、如办理餐饮服务管理类许可证,如何办理?具体有哪些要求? 4、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取得一个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照前述规定,是否在经营场所取得一个餐饮服务管理类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可在全国开展业务,跨省经营如何报告?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6-19
答复时间:
2025-06-23
答复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
尊敬的用户:您好!您的留言已知悉。2025年6月23日,已电话告知您,经核实,如咨询企业为食堂承包方且仅提供人员培训、管理等服务,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务应为“餐饮管理企业”,经营项目应为“餐饮服务单位”。用餐单位(即食堂招标方或业主)也需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应为“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深圳市内的餐饮管理企业应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关于跨省报告相关事宜,建议咨询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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