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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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先生
留言日期:
2025-06-05
主题:
公租房续租
内容:
市住建局好,据了解,个人租赁公租房的,如果承租人因购买、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腾退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六个月。其中,前四个月的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后十二个月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我的情况有所不同,是公司租赁公租房再定向配租给我的,目前我已购房,只有四个月的腾退期限。但是我目前生育两个小孩,搬家不方便,能否也允许十六个月的腾退期限,后十二个月我按市场参考租金交租。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