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2025年6月3日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已致电您沟通。答复如下:
一是根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个人需要更新小汽车的,应当自完成转让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您反映使用普通小汽车指标登记的车辆A在未办理转让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业务的情况下,如何更新该普通小汽车指标的相关问题,建议您向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咨询(电话:0755-12328)。
二是关于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保留的问题,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符合上述要求的,两年内您办理同一号牌种类的车辆登记业务时,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后续如有车驾管业务问题,您可直接拨打深圳交警24小时服务热线(83333333)或通过微信公众号“深圳车管所”(咨询投诉-车管咨询-车驾管业务)进行在线留言(每日9:00-17:00),感谢您的支持与监督,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