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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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5-05-29
主题:
生育津贴、“惠民保“有关问题咨询
内容:
您好: 有2个方面的问题咨询: 一:1、“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这里的工资标准是指每个月的工资应发,还是指实发,抑或是包括单位承担部分的社保公积金在内的所有成本? 2、补的只是98或128天的津贴,但整个产假假期是远多于这个天数的,整个产假期间单位发的工资高于社保局下发的津贴,那是否也要再补给女职工? 二:“深圳惠民保”,已参加深圳医保的非深圳户籍职工,可以自费帮家属参保吗?如若可以,参保后,职工家属在广州等异地以外的医院就医(包括门诊、住院)是否可以享受相关待遇,是怎样的报销比例,是否也可以申请门特慢的待遇? 感谢解答!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5-30
答复时间:
2025-06-03
答复单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内容:

 您好,工作人员已联系您,具体答复如下:1.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2.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不包含奖励假期,计法定产假天数。即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3.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及参加异地医保的深圳户籍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效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可以按规定参加“深圳惠民保”,在待遇享受期内按规定享受对应惠民保门诊、住院就诊的有关保障待遇。敬请关注“深圳惠民保”微信公众号获悉产品介绍。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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