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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与境外组织进行的资金交易既包括境内资金汇出,也包括境外资金汇入。具体参考依据如下:从“资金交易”文义理解,应该包括社会组织将钱汇入境外组织账户和境外组织将钱汇给社会组织的情形。其次,参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九十条关于“关联方交易”的规定,该规定中明确“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服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情况: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服务、提供或接受捐赠、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作为受托人受托管理慈善信托、提供资金、租赁、代理、许可协议、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同时,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第十二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包括“1.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2.提供或接受劳务。3.提供或接受捐赠。4.提供资金。5.租赁。6.代理。7.许可协议。8.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9.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可知,交易包括关联方之间相互提供资金的情况。据此也可以初步判断“资金交易”包括社会组织与境外组织相互汇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