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Alan
留言日期:
2025-05-08
主题:
关于工伤治疗费用的报销问题
内容:
员工因工受伤,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员工住院治疗时费用清单上费别是自费,费用是5万元左右。员工受伤三个月后,由员工申请认定工伤并认定成功,但社保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核准,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员工目前无法走工伤报销,如果走医保报销费用应该怎么操作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5-09
答复时间:
2025-05-13
答复单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内容:

  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根据您反馈的情况,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根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第四十七条:“参保人的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因此,按照上述政策,该笔费用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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