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漱漱
留言日期:
2025-05-06
主题:
关于猪肉(食用农产品)产地和生产日期的标注
内容:
市局领导您好,
基于论文写作需要,我在研究食品标注问题的过程中发现了猪肉等食用农产品的标注问题,有以下困惑希望了解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
1.猪肉等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应当标注为屠宰地/分割地/其他地点?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要求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那么对于猪肉等畜禽产品,其产地应当标注为其养殖地/屠宰地/分割地/其他地点?如生猪在重庆市巴南区养殖,送往重庆市渝北区的屠宰场宰杀,并在重庆市江北区进行分割(将整猪按部位分割,如分割成500g的猪肋排),然后送至深圳南山区销售。在这一例子中,南山区的销售者应当标注何者为产地?
2.产地标注是否必须以标签形式呈现?能否以在销售地展示屠宰许可证的方式展示产地地址?
3.猪肉产品是否必须标注生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