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三)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四)申请人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如有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个人配租的,市住房和建设局或有关区住建局均会在官网发布配租公告,如您符合通告载明的住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可按照通告的要求,登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点击“政务服务”→“服务主题”→“住房保障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认租申请”页面提交申请。建议留意后续发布的配租信息。感谢您对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