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金蛇狂舞
留言日期:
2025-04-28
主题:
关于咨询《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中第四十三条“工资总额”的具体解释
内容:
1,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中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按照(深常办函〔2015〕149号)发文,是否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非按月发放的津贴、项目奖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劳动报酬不计入缴费基数。 2.如果包含年终奖,是按奖金所属年份统计,还是按照奖金发放年份统计。如所属年份为2023年奖金,2024年发放,此笔奖金是统计在2023年还是在2024年。(如不包含奖金,此条无需回复。)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5-06
答复时间:
2025-05-06
答复单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的留言信息已收悉,我局工作人员于2025年4月30日通过致电您,告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工资总额,根据人大常委会释义,工资总和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非按月发放的津贴、项目奖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劳动报酬不计入缴费基数。感谢您的留言以及对人力资源保障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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