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K先生
留言日期:
2025-04-16
主题:
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别有何相关处罚及其法律依据
内容:
1、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有无相关处罚(如责令限改、处罚、强制执行、滞纳金、违约金),如有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逾期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有无相关处罚(如责令限改、处罚、强制执行、滞纳金、违约金),如有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4-18
答复时间:
2025-04-18
答复单位: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别有何相关处罚及其法律依据”事项,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关于逾期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缴交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六十日后仍未付清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感谢您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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