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小匣子
留言日期:
2025-04-14
主题:
公司生产尼古丁口香糖、新型槟榔用于出口的咨询以及食品企业是否可以生产非食品产品?
内容:
尊敬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您好!我公司想在深圳市宝安区注册成立一家给公司(工厂),主要生产三种产品,一是尼古丁口香糖,二是新型槟榔(俗称槟榔口香糖,即含有槟榔成分的胶基产品),三是槟榔风味的口香糖(不含槟榔成分)。前两种产品100%出口,不涉及内销;第三种产品实际是普通食品,即普通的口香糖,仅打算内销。鉴于以上安排,想咨询如下问题: 1、 因为前两种产品在我国比较敏感,如果公司生产这两种产品全部用于出口,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的具体监管政策是什么?公司如何做才能合法合规? 2、 第三种产品属于食品,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申请食品产生许可证。如公司依法取得了食品产生许可证后,不仅生产第三种产品进行内销,还生产前两种产品100%出口,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合规?即一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即生产食品,又生产非食品的行为是否合规?如果不合规该怎么办?需要又重新成立一家公司专门用于生产前两种非食品吗?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4-14
答复时间:
2025-04-18
答复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

尊敬的用户:您好!您的留言已知悉。2025年4月18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告知您:一是槟榔被禁止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自2020年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删除了“食用槟榔”这一类别,故“食用槟榔”无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资质。二是尼古丁不能加入食品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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