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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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5-04-09
主题:
“宠物友好型”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建设过程中的动物防疫问题?
内容:
目前很多商场、公园、社区、旅店、商铺等公共场所、经营场所正在向“宠物友好型”转型,即允许人们携带宠物入内。因此产生了如下问题: 1、此类公共场所、经营场所是否需要承担动物防疫的责任? 2、如果需要承担动物防疫责任,相关依据是什么? 3、如果需要承担动物防疫责任,应当开展哪些防疫工作?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4-09
答复时间:
2025-04-11
答复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
尊敬的用户:您好!您的留言已知悉。2025年4月11日,已电话告知您,经核实,目前针对商场、公园等主体无明确的防疫责任。针对经营宠物的主体,需按照动物防疫法第17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针对市民提出的未来存在的宠物聚集疫病风险,我局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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