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李先生
留言日期:
2025-03-13
主题:
行政区域界线调整
内容:
本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块土地原位于深圳市行政区域界线范围内,2006年因行政区域界线调整该地块被纳入东莞市行政区域界线范围内,但未经本人同意,对本人生活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请问行政区域界线调整适用哪些规定?需要履行哪些程序?是否需要经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利人的同意?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3-13
答复时间:
2025-03-17
答复单位:
深圳市民政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2006年行政区划界线调整适用的规定是《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具体详见网址:https://www.gov.cn/guoqing/2009-03/30/content_2617928.htm)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第353号令,具体详见网址: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521.htm)。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行政区划界线调整后改变的是毗邻政府的行政管辖范围,不改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关系。
如您仍有疑问,可拨打政务服务热线12345进行咨询。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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