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留言日期:
2025-03-10
主题: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向减资程序的问题咨询
内容:
A公司共有B公司(持股90%)和C合伙企业(持股10%)2名股东,已实缴绝大部分出资,其中C合伙企业为A公司员工跟投平台,无实际经营行为,且部分员工为隐名合伙人(由其他员工代持合伙份额)。 因员工离职起诉要求退还跟投款,二审法院以C合伙企业无独立财产、人格等为由,判决由A公司向员工(包括C合伙企业的显名合伙人和隐名合伙人)退还跟投款。因C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为离职员工,目前拒绝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请问在此情况下,A公司是否能按照《公司法》第52条规定启动股东失权程序完成减资?还是可直接按照《公司法》第224条规定正常的减资程序办理减资?因未检索到类似案例,请问贵局是否有可供参考的资料和指引? 感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3-11
答复时间:
2025-03-11
答复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
尊敬的用户:您好!您的留言已知悉。2025年3月11日,已电话告知您,C合伙企业已实缴,不符合失权减资的程序。


满意度:
我要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