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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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留言日期:
2025-03-10
主题: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向减资程序的问题咨询
内容:
A公司共有B公司(持股90%)和C合伙企业(持股10%)2名股东,已实缴绝大部分出资,其中C合伙企业为A公司员工跟投平台,无实际经营行为,且部分员工为隐名合伙人(由其他员工代持合伙份额)。
因员工离职起诉要求退还跟投款,二审法院以C合伙企业无独立财产、人格等为由,判决由A公司向员工(包括C合伙企业的显名合伙人和隐名合伙人)退还跟投款。因C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为离职员工,目前拒绝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请问在此情况下,A公司是否能按照《公司法》第52条规定启动股东失权程序完成减资?还是可直接按照《公司法》第224条规定正常的减资程序办理减资?因未检索到类似案例,请问贵局是否有可供参考的资料和指引?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