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一个好奇的人
留言日期:
2025-03-10
主题:
求证
内容:
1.《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公交管〔2013〕455 号中“(一)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如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不扣分罚款“。求证:限速30公里/小时的公路假如车速到44公里/小时,限速40公里/小时的公路假如车速到59公里/小时,限速60公里/小时的公路假如车速未到90公里/小时,如未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后果的,是不是不扣分罚款?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3-14
答复时间:
2025-03-14
答复单位: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答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反馈的问题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过限速行驶,速度在每小时六十公里以内的,不予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的;(二)经过学校、幼儿园、住宅小区等门前道路及内部道路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超过限速行驶的相应责任。因此,对于机动车超速行驶的处罚已有明确法律规定,而且超速行驶会造成反应时间大幅度缩短、制动距离几何级增长、车辆风险剧增,容易导致发生追尾、侧翻等交通事故的发生。建议您在出行时务必注意前方和侧方的车辆动态,根据实际路况适时调整车速,放慢车速,宁在时间里等安全,不在危险中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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