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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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5-02-27
主题: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内容:
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从业人员”的认定以什么口径作为统计依据? 2.我司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将公司划分为未列明其他行业中的小型企业,贵局是否能为我司开具相关证明?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2-27
答复时间:
2025-02-27
答复单位: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禁止“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事项”以及“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规定。因此我局不在出具企业类型证明。请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提供企业声明函即可。参考资料为《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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