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z
留言日期:
2025-02-25
主题: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关于登记联络员的资格疑问
内容:
根据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公司设立登记时应当依法对登记联络员进行备案,提供登记联络员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常用联系方式,委托登记联络员负责公司与公司登记机关之间的联络工作,确保有效沟通。登记联络员可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员工等人员担任。” A公司是注册在深圳市南山区的一家公司,请问,A公司的登记联络员如果是员工的话,必须要求该员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吗?A公司的股东为B公司,那么B公司的员工担任该A公司登记联络员可以吗?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2-25
答复时间:
2025-02-28
答复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
尊敬的用户:您好!您的留言已知悉。2025年2月28日,已短信告知您,经核实,登记联络员无任何限制,可由B公司员工担任A公司登记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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