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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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5-02-08
主题: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采用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不采用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是否就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者投资者就能享有权益? 还是说和采用哪种会计制度无关,是由法人主体本身的性质决定的,一旦登记成立作为民间非企业单位就无法进行分红,投资者也无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了吗?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2-08
答复时间:
2025-02-11
答复单位:
深圳市民政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民办非企业单位需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及会计核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等营利组织的区别,在于其开展的活动以促进章程规定的宗旨为目的,取得的利润不得分配。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人、举办者等,不直接拥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权,只有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成为理事才可以参与行使决策权。
如您有疑问,可在工作时间拨打我局电话0755-25832681详询。感谢您对社会组织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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