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郑小姐
留言日期:
2025-02-07
主题:
企业成立企业集团,是否一定要在名称中加上“集团”字样
内容:
1.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文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17条: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企业是否也可以选择不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 2.企业集团定义:企业集团,简称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简单来说,企业集团就是一个由多个独立企业组成的、以资本为纽带的联合体。 母公司投资再投资的企业法人,也属于母公司的控股范围,是否也可以公示为企业集团的一员?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2-07
答复时间:
2025-02-10
答复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
尊敬的用户:您好!您的留言已知悉。2025年2月10日,已通过短信回复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新设立的名称已不符合加“集团”申请;您反映的企业成立“集团”是否一定要在名称中添加“集团”字样问题,我局对您企业变更后成立的“集团”没有限制,请根据您企业的定位作出决定是否添加,如需要更详细咨询,建议可前往企业所在地注册窗口现场咨询值班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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