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宁生
留言日期:
2024-12-23
主题: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
内容:
根据2023年8月28日市住房建设局、市民政局制定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深建规[2023]9号)”第六条第一项“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提出以下问题: ①在计算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时,因企业经营困难被拖欠6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是否计入家庭可支配的工资性收入? ②“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根据贵单位《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深民规〔2023〕3号,其中的必要就业成本是否可以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扣除?如果不是请告知就业成本适用扣除的内容及标准。 ③核对对象家庭个人缴纳部分的社保和公积金是否属于核对对象必要的就业成本?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12-23
答复时间:
2024-12-25
答复单位:
深圳市民政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可支配收入是指核对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二)经营净收入。(三)财产净收入。(四)转移净收入。(五)其他应当计入可支配收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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