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R
留言日期:
2024-12-05
主题: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份额转让
内容:
请问在有限合伙企业内,在不修改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只是办理两个合伙人之间相互转让合伙企业份额,需要全体合伙人签名吗?请明确答复。同时请问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是否明确表明,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时,并不需要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12-05
答复时间:
2024-12-06
答复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

2024年12月6日,已电话告知您,因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导致合伙人及出资信息变动需修改合伙协议,经查贵企业备案的合伙协议第三十三条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故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满意度:
我要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