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留言日期:
2024-11-28
主题:
维修、换货后电子产品的质保期如何计算?
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有效期限自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完结之日起计算,需要经营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更换义务后,承担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 问题如下:1.电子产品质保期为一年,如果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申请售后服务,产品完成维修/更换后质保期剩余3个月,该产品维修/更换的质保期为多长?是剩余的3个月还是一年? 2.如果该产品在超过质保期后出现质量问题,对其提供付费维修/更换后如何计算质保期,根据公司政策仅对同一问题提供3个月质保期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11-28
答复时间:
2024-12-03
答复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
尊敬的用户:您好!您的留言已知悉。2024年12月3日,已电话告知您,经核实,针对您咨询的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更换义务后,承担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针对您咨询的问题2,若产品超过保质期后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


满意度:
我要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