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蒙工
留言日期:
2024-11-25
主题:
不带除尘的砂轮机
内容: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通知中,第四部分职业健康领域第一项有“不带除尘的砂轮机”,2018年机构职能划分重组,职业健康划分到卫健委,《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现在应急执法部门是否可以用“不带除尘的砂轮机”处罚企业适用淘汰设备,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11-29
答复时间:
2024-11-29
答复单位: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答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您好!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不带除尘的砂轮机”属于列明的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淘汰类型为禁止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应急管理部门可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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