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饭铲头
留言日期:
2024-11-18
主题:
关于工资发放问题
内容:
您好,我们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总约定了每月15号发放上月工资。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约定,在合法的情况下,公司单方最晚的工资发放时间是每月12日发放上月工资。 但是《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又约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期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期超过五日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所以不太清楚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15日发放工资是否合法。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11-19
答复时间:
2024-11-19
答复单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的留言信息已收悉,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期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期超过五日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如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员工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投诉。如您有疑问,请拨打12333咨询。感谢您的留言以及对人力资源保障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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