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一、经查询系统,诉求人2021年12月以个缴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对应参加生育医疗保险。诉求人于2022年1月生育,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第一百二十二条“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仍按原标准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费用自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之日起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根据诉求人分娩报销提供的资料,其计划生育证明开具日期晚于分娩日期,按当时政策无法为其报销产检费用;二、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第四十三条“参保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在费用发生或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报销,逾期不予报销。”诉求人以个缴身份参加生育医疗保险,2022年1月的生育费用报销有效期为一年;我市于2023年10月1日实施《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58号),根据第八十二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参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相关规定及标准享受待遇,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即从2023年10月1日起,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有效期变更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