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黄先生
留言日期:
2024-11-11
主题:
咨询企业废水处理后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的采样频率要求
内容:
深圳某企业环评批复要求生产废水处理后部分回用,回用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1 洗涤用水要求。该标准5.1.1要求水样为24h混合样,应至少每2h取样一次,以日均值计。请问深圳市工业企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在环境管理上要求回用并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要求时,是否需必须要采集24小时混合样才可以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 另外在《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明确要求不可采集混合样的指标,应如何采样混合样?还请贵局解答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11-11
答复时间:
2024-11-13
答复单位: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答复内容:

亲爱的市民朋友,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处理,具体情况如下: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站宝安分站工作人员于2024年11月12日答复您:我们废水执法采样监测是执行:瞬时采样方式(现场即时采样)。根据2007年2月27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规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该公告现行有效。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即为一次性采样,根据该公告的规定,其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证据。若后期有相关疑问可电话咨询我局工作人员:27875580,感谢您对环境工作的支持与监督。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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