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下弦月
留言日期:
2024-11-06
主题:
关于用工单位、用人单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律保障
内容:
我单位(事业单位)一名工作人员由第三方劳动公司(A公司)派遣,该人员在A公司合同期内在我单位运动会上发生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后因我单位和A公司的合同到期,与派遣公司(B公司)签订新的人力资源合同。这名工作人员实际还在我单位工作,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现在的情况是,该工作人员在法律上已经与A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质上还在我单位工作,并没有失业,该人员提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申请(按照我单位和A公司的合同,这笔费用实际由我单位支出),请问这种情况该不该支付这笔费用?程序上该如何办理?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11-08
答复时间:
2024-11-08
答复单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的留言信息已收悉,我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11月7日通过致电您,告知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向您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庭咨询电话作进一步咨询。感谢您的留言以及对人力资源保障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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