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反映的“市外房产算入财产所考虑有所欠缺”问题,现答复如下: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深建规〔2023〕9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收入和财产核查的具体范围、核算规则、工作流程等内容。具体如下:
第四条:“市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核对机构开展核对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对和认定工作;审核核对对象的住房保障资格。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核对机构开展核对和认定工作”。
第九条:本市房屋价值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价格计算,市外房屋价值按照不动产权登记或者其他权属登记的价格计算。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市住房建设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因此,关于您反映的“市外房产算入财产所考虑有所欠缺”问题,您可以进一步向市住房建设局、市民政局咨询和反映。我委在后续工作中将积极配合市住房建设局、民政局等部门,保障广大市民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政策原文链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建规〔2023〕9号)
http://zjj.sz.gov.cn/xxgk/zcfgs/zcfg/content/post_108087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