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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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市民
留言日期:
2024-10-31
主题: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第四十二条 第一则:”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是全国范围还是深圳市?
内容:
该规定涉及到购买安居房之前在别的城市有房子的情况(如果是全国范围,则跟《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有冲突) 以及持有安居房未满十年期间在别的城市买房子的决策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10-31
答复时间:
2024-11-01
答复单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答复内容:

已于2024年11月1日致电市民,答复内容如下: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购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一)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三)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保障性住房的;(四)需要转让所购保障性住房的。”异地购房不影响您继续拥有已购得的安居型商品房。市民表示已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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