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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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4-09-26
主题:
关于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在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要求的咨询
内容:
1、国家商务部2019年11月30日修订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对公安部令第16号《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修订: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现我司拟处置一批废旧资产,其中包含大量生产性废旧金属,拟设置资质中包含要求潜在受让应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登记文件,备案登记文件中经营范围应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 深圳市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一下放事项目录(2016)的通知》(深府2016 57号)取消了市公安局的再生资源回收备案事项。 4、请问我司在设置资质是是否可以设置要求其提供公安备案登记文件?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9-26
答复时间:
2024-09-29
答复单位:
深圳市公安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留言反映的事项,我局已收悉。2024年9月26日我局治安管理大队已通过电话联系您并告知相关办理情况。如后续您还有其它相关业务咨询,可在工作时间拨打咨询电话0755-84466072进行咨询。感谢您对深圳公安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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