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桔子
留言日期:
2024-08-23
主题:
土地出让金返还金额计算方式咨询
内容:
这边有一份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于土地使用权收回条款为: 十二、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需按合同规定缴款当日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缴纳利息。滞纳六十日后仍未付清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只支付定金的,不予退还。乙方已将定金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甲方扣除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余额返还乙方。并没收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 现在情况如下(数据为假设):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费用总金额为2个亿(假设数据,其中扣除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1.8个亿),分2期支付每期各1个亿。乙方已支付第一期1个亿,因无力支付二期土地费用导致土地被收回,返还土地出让金为1-1.8*20%=0.64亿,还是1-1.8/2*20%=0.82亿(不计滞纳金)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8-26
答复时间:
2024-08-29
答复单位: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事项,回复如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只支付定金或者保证金的,不予退还。土地使用者已将定金或者保证金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予退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扣除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余额予以退还,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政府所有”。如涉及前述情形,应按《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相关权利人可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文件与我局辖区管理局沟通。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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