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WwsZZZ
留言日期:
2024-08-16
主题: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减资
内容: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请问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没有区分定向减资和非定向减资的表决方式,仅概括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针对这种情况,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定向减资程序时,是否会要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参照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取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还是仅审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减资决议是否已取得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的同意?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8-16
答复时间:
2024-08-22
答复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通过政府在线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1.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定向减资程序首先需符合章程有此项规定,否则需按股份比例相应减少股份。2.减资时股东会决议的表决程序按照公司法、股份公司章程规定即可。公司章程若规定取得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的同意则按章程进行。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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