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根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的,停止缴费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2023年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应满24年;2024年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应满25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包含参保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的年限。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办理转移的市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纳入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需要继续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低于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的缴费费率分别为6%、2%。参保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其退休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地的确认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执行。
2.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每一年都不相同)为缴费基数,在缴费基数变化缴费比例不变化的情况下,缴费额会随缴费基数变化而变化。
3.我省根据国家的要求统一确定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我市按要求执行。退休后停止缴费享受职工医保一档待遇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省统一规定的标准按月定额划入,我市划入标准为251元/月。(即退休人员只有按一档医疗保险退休且医保年限交满后才会有251元划入个人账户)
4.普通门诊费用中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部分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情况下只能个人现金支付或者关联家庭账户后使用家人的个人账户支付。
5.退休后医保年限没缴满的情况下随时可申请一次性趸缴。 请知悉。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