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lzh
留言日期:
2024-07-02
主题:
关于临时类停车场充电桩标准及停车收费标准等相关问题
内容:
我公司计划于宝安区利用自有物业建设临时类停车场,请问是否必须配置一定数量的充电桩? 取得停车场经营许可证后,停车收费标准是否需要向哪个部门申报? 另外,是否需要办理停车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7-05
答复时间:
2024-07-05
答复单位: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答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鼓励各类既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按不低于20%的比例配建,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执行,新建充电设施单枪输出功率不宜小于7kW。目前深圳市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共四大类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执行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深发改〔2017〕1518号)等文件规定,具体标准可在市发改委官网“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专栏查询。如不属于上述四类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产权人)自主制定,应做好价格公示公开工作。另,办理营业执照不属于发改部门职责,建议向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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