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仝治军
留言日期:
2024-06-23
主题:
年休假
内容:
在同一单位工作满三年,因为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满一年后的第二年休了一次年休假、满两年后休了第二次年休假,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说只能休两次年休假,不能再休第三次年休假了,是这样规定的吗?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6-24
答复时间:
2024-06-24
答复单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的留言信息已收悉,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如有疑问,请拨打12333咨询。感谢您的来信以及对人力资源保障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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