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Lucky
留言日期:
2024-06-05
主题:
关于公积金
内容:
你好, 請教一下,本人公积金帐户在二月单位有繳存,之后同月23日单位申报停交. 现原单位要求退还二月繳存到公积金帐户的款項,请问,是否应该退还? 本人于今年一月底到了退休年龄,四月底办妥退休手续, 我的疑問是,當单位申报住房公积金停繳前已繳交的部分,是否可視為正常应繳交的部分?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6-11
答复时间:
2024-06-11
答复单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从业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按照编制管理的工作人员。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单位未及时封存离职或退休职工公积金账户导致为离职职工多缴不应缴存月份的公积金,可以申请退缴。如有疑问,可拨打0755-12329转人工进行咨询。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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