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joanna
留言日期:
2024-05-31
主题: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8月26日修正)
内容: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第五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从事下列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的行为:(一)使用高音喇叭; 第十章 附 则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康复疗养、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的区域 相关条款规定
居民正楼下,商铺门口,楼宇之间(非广场区域,非公园区域),是否符合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关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定义,如果不符合,条例中有关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如何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