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joanna
留言日期:
2024-05-31
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对于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界定标准
内容:
2022年6月5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包含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第九章附则,明确居住区域为噪声敏感建筑物 1根据相关法律64条,第九章附则,居民正楼下(非广场,非公园),楼宇之间在法律上是否界定为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如果不是,如何界定噪音建筑物敏感区域。 2 根据82条,对社会生活噪音的行政执法部门是否为属地派出所。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5-31
答复时间:
2024-05-31
答复单位:
深圳市司法局
答复内容:

据了解,深圳目前还没有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具体划定标准,请您向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第82条涉及实际操作,可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或者向深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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