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 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深圳市医疗保障经办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的产假天数,向用人单位拨付相应天数的生育津贴。若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 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请您知悉。关于您咨询的工资事项,建议您可进一步向劳动部门反馈核实。感谢您对深圳医保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