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羽信恒
留言日期:
2024-05-24
主题:
个人医保凭证无法使用支付
内容:
2019年工作前,在韶关南雄参加城乡医保,并已办理社保卡。期间原医保卡绑定的银行(南雄市农村信用社)更名为南雄农商银行,该银行卡已多年未进行使用; 2019年参加工作,在湖北武汉参加职工医保,已办理社保卡,至2022年6月暂停参保,期间未使用医保凭证支付; 2022年6月于深圳参加职工医保,每月正常缴纳,医保个人账户有九千多元,其中未使用凭证支付。 于2024年3月前往广州三甲医院挂号门诊,无法使用电子医保凭证支付。 请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帮忙查询无法使用具体原因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5-24
答复时间:
2024-05-27
答复单位: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8号)规定,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中断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如异地医疗机构在结算时遇到系统报错问题,建议咨询异地医疗机构及时排查医疗机构系统与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对接问题。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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