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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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4-05-16
主题:
收养
内容:
请问孩子过继给香港表妹,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满足什么条件?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5-17
答复时间:
2024-05-20
答复单位:
深圳市民政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一千零九十九条、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作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包括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5、年满三十周岁;6.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二,根据《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三,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二)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证明。

如您对民政工作仍有疑问,可拨打政务服务热线12345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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