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嘿嘿
留言日期:
2024-05-15
主题:
境外再投资
内容:
您好!一家境内公司拟在新加坡设立有实际生产经营的子公司A,A公司在开曼群岛设立有限公司B(无实际生产经营),B公司在开曼群岛设立股权投资基金C用于募集资金,C基金所募集资金用于投资设立在新加坡的子公司D,C基金募集资金将由境内公司作融资担保。请问B公司、C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是否会被认定为《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规定的“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需要取得深圳市发改委备案还是国家发改委核准?是否以D公司作为主体申请发改备案并披露上述投资路径即可?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5-22
答复时间:
2024-05-22
答复单位: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答复内容:

您好!《目录》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目录》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不包括以下两类境外投资活动:(1)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2)境内金融企业已取得国内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需以境内公司作为投资主体申报,并提供投资主体控制且该项目涉及的境外企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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