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医院药品限购和推动医院慢性病患者续药挂号费问题不属于医保局的职能范围,建议向相关部门反映。2.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配备方面,深圳市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签订的《深圳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第十六条约定:“乙方应建立本机构药品供应与医保目录调整动态机制,根据医保目录调整结果及时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原则上医院库存的医保药品种类数(西药种类按照通用名计算、中成药种类按照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名称计算)占全部库存的药品种类数的比例不低于85%;社康中心药品种类应当在300种以上,并配备基本药物、医保药品目录内的常见病以及慢性病较常使用的药物。乙方不得以医保总额预算、医疗机构用药限制、药占比等理由,降低目录内药品的配备、使用。”从医保经办层面看,医疗机构可以在《协议书》的约定范围内,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情况进行药品配备。3.根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国家、省制定,各地市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4.网名“chenchen”先生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患有乙肝,乙肝是属二类门特病种,根据《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选定的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80%支付。